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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乙酰氨基酚泡腾颗粒

来源:四川华新制药有限公司 日期:2018-12-16 13:48:01

  • 批准文号:国药准字H20003850
  • 英文名称:Paracetamol Effervescent Granules
  • 产品类别:化学药品
  • 所在地区:四川乐山
  • 剂型:颗粒剂(泡腾颗粒)
  • 规格:2g(含对乙酰氨基酚0.1g)
  • 生产地址:四川省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车安路866号
  • 批准日期:2015-03-27
  • 药品本位码:86902160000046
相关疾病

儿童普通感冒,流行性感冒,发热,轻度疼痛,中度疼痛,头痛,关节痛,发热

适应症

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,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、关节痛、偏头痛、牙痛、肌肉痛、神经痛、痛经。

不良反应

偶见皮疹、荨麻疹、药热及粒细胞减少。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。

禁忌

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。

注意事项

1.本品为对症治疗药,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,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,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2.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。
3.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(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)。
4.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。
5.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。
6.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。
7.对本品过敏者禁用,过敏体质者慎用。
8.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。
9.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。
10.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。
11.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,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
包装

0.1g*12袋/盒

类型

处方药

医保

非医保

外用药

有效期

24个月

国家/地区

国产

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

1.本品可通过胎盘,故应考虑到孕妇用本品后可能对胎儿造成的不良影响。
2.虽然哺乳期妇女用本品后在乳汁中可达一定浓度,但在哺乳婴儿尿中尚未发现本品或本品代谢产物排出,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不推荐使用。

儿童用药

3岁以下儿童因肝、肾功能发育不全,应避免使用。

老人用药

老年患者由于肝、肾功能发生减退,本品半衰期有所延长,易发生不良反应,应慎用或适当减量使用。

药物相互作用

1.应用巴比妥类(如苯巴比妥)或解痉药(如颠茄)的患者,长期应用本品可致肝损害。
2.本品与氯霉素同服,可增强后者的毒性。
3.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,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。

药物过量

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。

药物毒理

本品能抑制前列腺素合成,具有解热镇痛作用。

药代动力学

1.本品口服吸收迅速,约0.5小时血浆达峰,峰浓度为6ug/ml,本品约25%与血浆蛋白结合,90%~95%在肝脏代谢,主要与葡萄糖醛酸、及半胱氨酸结合。
2.中间代谢产物对肝脏有毒性作用。
3.t1/2一般为1~4小时(平均为2小时),肾功能不全时不变,但在某些肝病患者可能延长,老年人和新生儿可有所延长,而小儿则有所缩短。
4.本品主要以葡萄糖醛酸结合的形式从肾脏排泄,24小时内约有3%以原形随尿排出。

贮藏

遮光、密封保存。

作用类别

本品为解热镇痛类非处方药药品。

用法用量

口服。12岁以下小儿用量:
1.年龄1-3岁,体重10-15公斤,一次用量1-1.5包,若持续发热后头痛,可隔4-6小时再服一次,24小时内不超过4次。
2.年龄4-6岁,体重16-21公斤,一次用量1.5-2包,若持续发热后头痛,可隔4-6小时再服一次,24小时内不超过4次。
3.年龄7-9岁,体重22-27公斤,一次用量2-3包,若持续发热后头痛,可隔4-6小时再服一次,24小时内不超过4次。
4.年龄10-12岁,体重28-32公斤,一次用量3-3.5包,若持续发热后头痛,可隔4-6小时再服一次,24小时内不超过4次。